内容提要:这几天,机动车“捆绑式”年检的话题,再次引起广大车主的关注。此事源于公安部日前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机动车审验制度进行了大幅调整。
天津北方网讯:这几天,机动车“捆绑式”年检的话题,再次引起广大车主的关注。此事源于公安部日前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机动车审验制度进行了大幅调整。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而此次修订建议稿则拟修改为:当事人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且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审验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审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新法一旦落地,车辆年检除了“技术”上的标准,还与违章情况挂钩。 机动车年检制度,是为了保证机动车车况良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是对公共安全的负责;及时处理违章,也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这两者并没有矛盾。但正如专家分析,从法理上讲,机动车年检是对物的行政活动,不应用对人的行政活动作为前置条件——简单来说,驾驶人是否违章,与车辆是不是合格,没有关系。 而关于“捆绑式”年检的争议由来已久,有媒体梳理,从2008年至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交管部门因“捆绑式”年检而被车主起诉的案例共57件,车主胜诉28件,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驾驶人对“捆绑式”年检的不满。 推动“捆绑式”年检,无非是相关部门担心没有了年检手段的约束,一些车主不主动处理交通违法,导致变相降低违法成本。简单粗暴的“捆绑”固然直接有效,但显然忽视了群众的感受。其实,随着技术手段的进步以及其他方面法律规范的完善,完全可以消弭此类问题。比如高清监控设备的普及,完全有能力锁定违章驾驶人。再比如可以将不主动处理交通违法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以此倒逼驾驶人依法履行义务。 正如有人所说,立法、修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而不是绑架或损伤公民的正当权益。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听取民意、充分科学论证,力求一个“两全其美”的结果。(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